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地暖安装个体,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郝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甲酒后驾驶“皖CH****”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雨花台区西善花苑家和园小区门口行驶至新湖大道与共建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郝某甲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
被告人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甲的户籍资料、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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