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清丰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因被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甲于2018年3月在河南省濮阳市**区**大厦**室创办**有限公司,并组织人员以淘宝代运营名义实施诈骗。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告人郝某甲招聘的业务员王某某、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虚构的女性淘宝店主身份,用事先准备好话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获取各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缴纳加盟费、店铺推广费等。被告人郝某甲一人扮演咨询顾问、技术老师、公司财务,在给被害人开设淘宝店铺、少量下单等行为后即停止推广,以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至2019年2月止,共骗取张某某、阮某某、汪某某等在内的4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退缴赃款8万元,其余业务员退缴赃款共计15.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执法暂扣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权某某、郝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张某某、阮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电脑证据提取记录及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硬盘、辨认笔录及人员照片;
6.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光盘2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郝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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