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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56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本市丰台区**乡**号门前,为阻止工人在其家门口施工,持斧子将参与施工的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砍伤,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右手开放性损伤、开放性骨折、肌腱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为不构成轻微伤。临时伤检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不低于轻伤。

被告人郝某甲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魏各庄村宅基地腾退联席会会议纪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北京**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图纸、合同协议书、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110接处警记录、离婚证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云岗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查询情况、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乙、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郝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博

检察官助理 武 玥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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