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月,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闫某某(以上七人另案)等人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网络社交平台开设赌场。其组建的微信聊天群名称为“1群十包1.1倍30-100”、 “2群十包1.1倍30-100”、 “3群十包1.1倍30-100”,微信群内以抢微信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郝某丙、郝某丁等人以各种方式将冀宇涛等一百余名参赌人员聚集微信群内参与赌博,并利用掌控的“龙城免死号”、“王先生”等安装作弊程序软件的微信号在群内通过“抢红包”的方式营利。为规避腾讯公司对微信群上进行红包赌博行为的限制,每天分别在三个群内进行赌博活动,每个群内参赌人员基本相同。
在该组织中,郝某丙为总负责人;武某某为群管理员,负责对参赌人员的管理及组织日常事务的处理;郝某丁负责使用安装作弊程序的微信号抢红包获利,并负责对非法获利进行管理;王某乙负责按照事前约定的赌博规则给参赌人员发放福利。郝某丙、郝某丁、王某甲、闫某某、郝某乙、郝某甲为该组织股东,参与分红;武某某、王某乙为该组织的雇员,按照约定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分红。股东分红方式为平均分红;股东责任为拉人进群参与赌博并为该参赌人员违反赌博规定的行为负责。经鉴定,三个微信群中涉案金额为6517566.26元,总获利金额69827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献红
2019年6月10日
附:1、侦查卷宗及证据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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