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28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郝某甲伙同王某甲(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四人窜至商州区长平路金星网吧,由被告人郝某甲、李某某(已判决)进入该网吧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后,四人遂商议对王某乙实施抢劫。李某某(已判决)上前拦住被害人王某乙,后四人将被害人王某乙带至“商中路酵面馍店”北侧巷子内,对被害人王某乙拳打脚踢索要手机,被害人王某乙交出手机后离开,当日四人将手机出售,郝某甲、王某甲(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每人获得50元。经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伍佰伍拾壹元整(¥55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洛市中心医院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恒信通讯门店销售小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活体检查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金星网吧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郝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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