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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村**幢**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被告人郝某甲曾因赌博,于2003年被罚款3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11日被释放。被告人郝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7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甲、徐某某及其女张某某共同居住于南京市建邺区**村**幢**号**室,因徐某某向郝某甲提出分手,郝某甲对徐某某及张某某心生不满。2019年10月13日,郝某甲趁徐某某外出探望父母之际,产生报复徐某某的想法,遂反锁住处大门后,持刀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间,用刀捅刺张某某左侧胸口处,并在张某某反抗时造成其左颈部伤口一处、手部伤口两处(经鉴定,上述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徐某某敲门,郝某甲主动放弃对张某某行凶,为徐某某开门后,从厨房拿刀又欲对徐某某行凶,被在场群众制服并报警,郝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照片等物证;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谢某某、郝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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