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8********,汉族,初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龙泉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郝某甲因自家建房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和女婿汪某甲擅自将自家**山场杉树砍伐,所伐杉树全部运回家建房。同年10月,郝某甲欲对该山场更新造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方某某、郝某甲、汪某乙将该山场杂树杂柴全部砍伐,砍伐的杂树出售到江西,杂柴出售到龙泉**公司。2017年正月,郝某甲将该山场补植复绿,全部栽种杉树幼苗。

2020年7月22日,经东至县森林勘测规划院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山场采伐面积5.6亩,采伐蓄积17.46立方米,其中阔叶树12.54立方米,杉树4.92立方米。

案发后,郝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交款通知单、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郝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山场林木蓄积17.4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至县龙泉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25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