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甲盗窃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榆次区**街**,打工。2017年1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郝某甲至榆次区**街**小区其姐姐被害人郝某乙家中,趁郝某乙家中无人,该在郝某乙主卧衣柜中找到一个红色行李箱,从行李箱内盗走6000元人民币、面值4000元的旧版人民币和旧版铜钱、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个金锁、一对金耳环、两个金手链。后在次卧的衣柜中盗走一枚钻戒(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本次标的在基准日的价格为5380元)。被告人郝某甲将钻戒以600元的价格售卖给张某某,将其他赃物全部售卖。郝某甲将被盗赃款6000元及销赃所得赃款18000余元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