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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盗窃案)_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郝某甲(常用名:郝某乙,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50********,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镇西街南二街坊平房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号)。被告人郝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依法批准逮捕,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冬,被告人郝某甲在达茂联合旗境内盗窃了黄某某家的马21匹(母马13匹,当年马驹8匹)。经鉴定,被盗窃马匹价值人民币1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甲的自然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3)立案情况说明,证实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于2002年1月2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

(5)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事实;

(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

(7)证明及收条,证实公安机关退还物品情况。

2.​ 证人证言

(1)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郝某甲将盗窃的21匹马销赃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刘**帮沈**杀了15匹马的事实;

(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郝某甲将盗窃的21匹马赶回丰镇的事实;

(4)证人白某某、郝某丙的证言,证实郝某甲逃匿的事实;

(5)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郝某甲在实施盗窃前曾买了常钰的一匹马,并在百灵庙周边滞留的事实;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被告人郝某甲曾到达茂联合旗乌克镇村子里买过马的事实。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材料,证实黄某某在2001年12月1日时发现其21匹马丢失并及时报案的事实。

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郝某甲盗窃马匹并销赃的犯罪事实。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马匹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三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达茂联合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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