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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等2人传授犯罪方法罪)(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镇**小区**区**栋**单元**室。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2018年7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授犯罪方法罪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郝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花都区龙口村馨泉花园11栋803室。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2018年7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授犯罪方法罪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8年10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结伙利用微信、QQ联系到广东省广州市的陈某某(另案处理)、深圳市的吴某某(另案处理)、山东临沂市的孙某某(另案处理)、浙江台州市、广西柳州市等五个省市销售汽车干扰器、解码器、强开钥匙、锡纸等作案工具的上家,联系购买犯罪工具。然后,利用百度推送、微信、QQ将销售的信息推送至网络,并将使用方法和技巧通过视频、语音、文字、说明书的形式传授给购买者。通过调阅两被告人微信、QQ、U盘及部分快递信息,核实贩卖作案工具人数2500余人,其中就有涉案的周口市康某某购买汽车干扰器的快递单,涉案数额高达290多万元,涉及全国各地县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将实施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郝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相 远                                                  李 海 洋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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