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郝某甲(微信名郝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呼和支行职工,户籍地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捕前住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7日,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郝某甲虚构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支付6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赵某甲借款50万元,并给赵某甲写下一张50万元的借条(借款人为郝某甲)。被告人郝某甲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郭某甲、王某甲等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8日被害人赵某甲给被告人郝某甲打电话催要利息,因联系不到被告人郝某甲,后到被告人郝某甲的工作单位也未找到被告人郝某甲。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赵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还欠人民币40万元未归还。
2、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到2018年9月底,被告人郝某甲以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4分到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郭某乙借款,被告人郝某甲也先后多次归还被害人郭某乙部分本金及利息。期间,被告人郝某甲将所借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直至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郭某乙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被害人郭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包头市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郭某乙与郝某甲借款相关的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以及根据被害人郭某乙提供相关材料查明,被告人郝某甲还欠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287.1087万元未归还。
3、从2016年4月5日到2018年7月份,被告人郝某甲虚构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4分到9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张某甲先后借款,被告人郝某甲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被告人郝某甲陆续给被害人张某甲支付过一部分利息,直至2018年10月11日以后被害人张某甲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被害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包头市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张某甲与郝某甲借款相关的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查明被告人郝某甲还欠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7.6485万元未归还。
4、从2015年开始到2018年7月份,被告人郝某甲以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4分到6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苏某某的妻子张某乙先后多次借款,被告人郝某甲也先后多次归还被害人部分本金及利息。期间,被告人郝某甲将所借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3月5日,被害人苏某某、张某乙找到被告人郝某甲,让被告人郝某甲把借张某乙的钱当中的100万元借条变更在被害人苏某某名下。2018年10月份后,被害人苏某某就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被害人苏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包头市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张某乙与郝某甲借款相关的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以及根据被害人苏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查明,被告人郝某甲还欠被害人苏某某(张某乙)98.9274万元。
5、从2015年到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郝某甲以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韩某甲先后多次借款,被告人郝某甲也先后多次归还被害人部分本金及利息。期间,被告人郝某甲将所借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1日后,被害人韩某甲就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被害人韩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包头市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韩某甲与郝某甲借款相关的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查明被告人郝某甲还欠被害人韩某甲人民币57万元未归还。
6、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郝某甲虚构做转贷业务为由,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给王某乙归还了欠款。2018年10月份,被害人王某甲向被告人郝某甲催要还款,被告人郝某甲编造各种理由推托。被害人王某甲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郝某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王某甲还款人民币0.3万元,还欠人民币19.7万元未归还。
7、2018年9月19日到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郝某甲虚构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通过中间人张某乙向被害人岳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1日以后被害人岳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诈骗被害人岳某某35万元未归还。
8、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郝某甲以自己有点急事需要用点钱为由,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用5天后就给归还。被告人郝某甲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5日以后被害人徐某某就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诈骗徐某某20万元未归还本金利息。
9、从2017年11月16日到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郝某甲以自己有急事需要用点钱为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吕某某两次借款人民币29.75万元。后被告人郝某甲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3日以后被害人吕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吕某某归还人民币1.8万元,还欠27.95万元未归还。
10、从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份,被告人郝某甲以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向被害人王某丙及其丈夫孙某某先后多次借款,被告人郝某甲也先后多次归还被害人部分本金及利息。期间,被告人郝某甲将所借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2日后被害人王某丙就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被害人王某丙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包头市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王某丙及其丈夫孙某某与郝某甲借款相关的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查明被告人郝某甲还欠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69.8626万元未归还。
11、从2018年8月29日到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郝某甲虚构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9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屈某某借款人民币65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之后被害人屈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屈某某支付利息人民币6万元,还欠人民币59万元未归还。
12、从2018年8月16日到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郝某甲以资金紧缺为由,并许诺9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齐某某借款80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9月底到2018年10月初,被害人齐某某向被告人郝某甲催要借款,被告人郝某甲让再等等,之后被害人齐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齐某某先后支付利息人民币17万元,还欠人民币63万元未归还。
13、从2018年9月19日到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郝某甲虚构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9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韩某乙两次借款人民币56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2日后被害人韩某乙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未给被害人韩某乙归还本金和利息。
14、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郝某甲虚构做转贷业务为由,并承诺借款期限为3天,向被害人张某丙借款人民币14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2日后被害人张某丙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未给被害人张某丙归还本金和利息。
15、从2017年8月份到2018年2月份,被告人郝某甲虚构做转贷业务为由,并许诺3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张某丁借款人民币70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9月份,被害人张某丁向被告人郝某甲催要还款,被告人郝某甲以各种理由推托。2018年10月12日后被害人张某丁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张某丁先后支付利息人民币24万元,还欠人民币46万元未归还。
16、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郝某甲以急需要用钱为由,并许诺4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关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份后被害人关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关某某先后支付利息人民币4.4万元,还欠人民币5.6万元未归还。
17、从2018年3月21日到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郝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并许诺4分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李某某两次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份后被害人李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利息人民币2.05万元,还欠人民币7.95万元未归还。
18、2018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戊通过其朋友张某己找到被告人郝某甲,让被告人郝某甲帮忙给被害人张某戊的父亲办理还贷事宜,当时被告人郝某甲答应帮忙。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张某戊和张某己到乌拉特农商银行呼和支行将还贷款的人民币3万元交给被告人郝某甲,被告人郝某甲答应给办理还贷,并让被害人张某戊和其父亲等候办理还贷手续,后被告人郝某甲将诈骗的人民币3万元钱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12日被害人张某己给被告人郝某甲打电话询问给其父亲还贷款的事,被告人郝某甲推脱说领导不在,还办不成,之后被害人张某己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未给被害人张某戊父亲归还贷款,也未给被害人退还钱款。
19、从2016年11月份到2018年9月份, 被告人郝某甲以转贷需要资金为由, 并许诺2 分到2.5 分的高额利息, 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郭某丙借款人民币90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郝某甲以为被害人郭某丙的亲戚购买住房为由, 骗被害人郭某丙将人民币30万元购房款打入其账户,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来给其他人归还欠款。之后被害人郭某丙给被告人郝某甲多次打电话催要借款, 2018年10月11 日以后再联系不上被告人郝某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郭某丙支付利息人民币23.5万元, 还欠人民币96.5万元未归还。
20、2018年3月份,被告人郝某甲帮助张某庚办理之前以张某庚及其亲戚赵某乙、贾某甲名义办理的三笔到期贷款转贷业务,被告人郝某甲于2018年3月30日帮助张某庚以其妻子赵某丙的名义办理了一笔117万元的贷款用于偿还之前以张某庚名义所贷款项,并于2018年3 月31日又以张某庚的名义办理了一笔117万元的贷款准备偿还以赵某丙的名义办理的那笔117万元的贷款。2018年3 月31日, 以张某庚的名义办理的那笔117万元贷款到账后,被告人郝某甲让被害人张某庚先用部分贷款代还赵某乙、贾某甲名下的贷款,并将剩余的人民币13.1314万元交给了被告人郝某甲,被告人郝某甲归还了之前自己欠石某某的借款。当时,被告人郝某甲给被害人张某庚承诺等到赵某乙、贾某甲的转贷贷款下来后再给偿还以赵某丙名义贷的117万元贷款。2018年4月份, 以赵某乙、贾某乙名义转贷的贷款下来后,被告人郝某甲将转贷的钱偿还了自己欠其他人的借款。后被害人张某庚多次催促被告人郝某甲归还以赵某丙名义办理的贷款,被告人郝某甲于2018年5月7日给赵某丙账户内归还了共计人民币27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害人张某庚多次给被告人郝某甲打电话让其归还剩余贷款,直到2018年10月11日以后被害人张某庚再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郝某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查明被告人郝某甲还欠被害人张某庚共计人民币92.391439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郝某甲共诈骗作案20起,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46.638639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借条、审计报告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芬
2019年 9 月 23 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本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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