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8********,汉族,高中文化,网店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公寓**号楼**室。被告人郝某甲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郝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年底开始通过代购等方式先后低价购进标有名称为“千里追風膏(卧佛牌)”、“您好夢消炎鎭痛橡皮膏”、“TIGER BALM”等产品,存放于其租用的启东市**镇**苑**号楼**室,并上架于其经营的名称为“**美食城”及“**代购”的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至2018年7月,被告人郝某甲销售上述产品的金额为人民币152000余元。2018年3月29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上述其租住处查获标示名称为“泰國靑草薬膏”的产品6盒;2018年7月10日,民警从上述其租住处查获标示名称为“千里追風膏(卧佛牌)”的产品56盒、“PP靈芝驅風止痛搽葯油”的产品36盒、“您好夢消炎鎭痛橡皮膏”的产品6盒、“TIGER BALM”的产品62盒、“泰國辣椒膠布金象牌”的产品44盒、“泰國青草膠布金象牌”的产品15盒、“泰國靑草薬膏”的产品46盒,货值金额计人民币7000余元。
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标示“千里追風膏(卧佛牌)”、“您好夢消炎鎭痛橡皮膏”、“TIGER BALM”等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郝某甲于2018年7月10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千里追風膏(卧佛牌)”、“您好夢消炎鎭痛橡皮膏”、“TIGER BALM”等照片;
2.启东市公安局接受的淘宝商铺产品详情、调取的被告人郝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郝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定性说明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8.启东市公安局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达华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启东市**镇**公寓**号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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