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二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威,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郝某甲在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沟片自家住房东南处网围栏内,非法开垦**嘎查集体草原18亩并种植玉米等经济作物,2019年4月被告人郝某甲再次雇佣他人在2018年非法开垦的18亩草原基础上继续开垦草原20亩并在这38亩被开垦草原上种植玉米等经济作物,2020年4月被告人郝某甲继续在原有基础上非法开垦草原4.8亩,并于当年种植37亩玉米等经济作物。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人郝某甲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为42.8亩。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郝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5.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的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损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益良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5.草原证和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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