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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清涧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清涧县公安局在办理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被告人郝某甲在2019年农历8月15日去惠某某老家**镇**村时,将惠某某的一支疑似枪支和弹药从惠某某老家拿到了自己郝某乙庄的家中,同日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郝某甲的带领下,在郝某甲家中找到疑似枪支一支,枪身长27厘米、手柄14.5厘米。同时,在郝某甲家院中找到带有瞄准镜的疑似枪管一根,长67厘米,在郝某甲家由东至西第二孔窑洞内及院子里发现钢珠一千多颗、射钉弹562颗。

2019年12月20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9]1096号枪支鉴定意见为:在郝某甲家提取的疑似枪支为射钉枪改装枪,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郝某丙、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瑞峰

2020年6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清涧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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