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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郝某,曾用名郝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镇**屯**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12个月,交纳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于2019年2月份在广西省玉林市中药材市场购买了8只蛤蚧制品,后其将购买的8只蛤蚧制品带回昆明市螺蛳湾市场**区**楼**号店铺对外出售,2019年4月18日被民警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8只动物制品(爬行类皮张)干制品的物种均为大壁虎Gekkogecko(俗称蛤蚧,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系人工繁育,合计净重:169.6g,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非法收购、出售大壁虎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昆明市经开区兴景逸园8栋102室,联系方式135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_3.被告人郝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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