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377号
被告人郝树能,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暂住**镇**路**弄**号**室。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树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4日,被害人郭某甲向被告人郝树能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0万元,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8.5万元,后郭某甲陆续支付利息。2016年8月31日,郭某甲再次向被告人郝树能借款50万元,其中10万元偿还之前的借款,并扣除5万元“砍头息”后实际到手35万元,其中15万元被告人郝树能转给郭某甲,让郭某甲转账给郝树能的朋友,再周转回郝树能,再由郝树能转给郭某甲,制造了两次支付郭某甲15万元的银行流水。被害人郭某甲后以刷卡方式向被告人郝树能支付利息。2016年10月7日,被害人郭某甲前妻陈某甲以227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的房屋出售给郝树能的朋友李某甲,并约定将郭某甲与郝树能的50万元借款抵作购房款,至2017年6月30日,李某甲、张某甲共计向陈某甲支付扣除债务及相关手续费后的购房款共计72.82万元,至此,被害人郭某甲与被告人郝树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人郝树能仍以未支付足够利息为由向郭某甲索要钱款并滋扰其家人。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郝树能持未退还给被害人郭某甲的10万元、50万元借条等材料向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被害人郭某甲支付给被告人郝树能28万元。
2017年7月22日、31日,被害人杨某甲分别向被告人郝树能借款5万元、1万元,被郝树能以翻倍借条的形式分别签订10万元、1万元的借条,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4万元、9000元。借款1万元时,被告人郝树能要求杨某甲提供担保,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在1万元借条上签署担保,并在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被告人郝树能哄骗又在10万元借条上也签名担保。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郝树能持10万元、1万元的借条至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甲、杨某乙,后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被害人杨某乙137,3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向郝树能借款后,通过付息、卖房等结清债务,仍于上述时间遭被告人郝树能以上述方式骗取钱款28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陈某甲、戈某某、郭某乙的证言证实,陈某甲卖房帮助郭某甲还债并结清债务和房款,后遭到被告人郝树能等人上门滋扰的事实。
3.郝树能、郭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借条等民事诉讼材料等证实,上述人员钱款往来的情况,与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证实被告人郝树能在被害人郭某甲的债务已经清偿的情况下仍持借条至法院起诉的事实。
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向被告人郝树能借款时遭郝树能制造翻倍债务,并被扣掉“砍头息”后实际到手4.9万元的事实。该事实另有杨某甲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借条予以佐证。
5.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应杨某甲要求签署1万元借款担保,但在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被告人郝树能哄骗签署两张借条的担保,并在被郝树能起诉后遭法院执行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借条、民事判决书等予以佐证。
6.李某乙、张某乙、邵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陈述证实,其等人分别在不同时间向被告人郝树能借款,均被郝树能收取“砍头息”且遭受郝树能讨债滋扰的事实。
7.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郝树能到案的情况。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郝树能的主体身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树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树能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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