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郝潇雅,女,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2001********,汉族,初中文化,网络主播,住江苏省高邮市**巷**号。被告人郝潇雅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潇雅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潇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窦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窦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潇雅,听取了被告人郝潇雅及其值班律师朱欣欣、被害人窦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窦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潇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郝潇雅、张某某(2003年**月**日生)、任某某(2003年**月**日生)(均另案处理)经事前商量,以要教训任某某为由,将被害人窦某甲(2003年**月**日生)约至扬州市开发区金域蓝湾南门西侧停车场。当日16时许,被害人窦某甲到达上述地点,被告人郝潇雅、张某某、任某某将其带入旁边小树林,对被害人采取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从被害人身上搜出电动车钥匙1把。后被告人郝潇雅及张某某、任某某抢走被害人窦某甲小猴子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因担心被害人报警或报复,被告人郝潇雅遂拿走被害人OPPO牌手机1部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郝潇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小猴子牌电动车1辆被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郝潇雅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郝潇雅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张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扬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潇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潇雅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潇雅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潇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郝潇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乐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郝潇雅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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