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真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真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被告人郝真明在网络上与他人商议,通过为他人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牟取高额报酬。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郝真明受他人安排从重庆市主城区乘车到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附**号**快递营业点,收取到两个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郝真明携带的两个快递包裹中查获四根黑色液压管,并在该四根黑色液压管中查获红绿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2361.93克。经检验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3%-15.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
2.手机QQ、微信信息、物流单据等书证;
3.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郝真明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真明受他人安排参与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361.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郝真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维丹
检察官助理:汪 赞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郝真明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11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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