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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结军盗窃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郝结军,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3********,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乡**村**巷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结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郝结军在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社区北**栋**单元**室户外,利用梯子及自制的铁丝钩,从窗户缝隙中将被害人江某乙的黑色iphone11型手机钩至窗边盗走。4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大树下附近抓获被告人郝结军,缴获并扣押被盗黑色iphone11型手机,后发还给江某乙。

被告人郝结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9月2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2.证人江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郝结军的供述与辩解;5.九江市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搜查笔录;8.被盗手机照片及购买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结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结军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郝结军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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