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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莱卡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172号

被告人郝莱卡,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4********,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民生银行**支行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莱卡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郝莱卡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通过为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户垫资、冲账等方式可以获得高额利息的事实,使被害人刘某某本市丰台区洋桥临泓路**餐厅等地多次向被告人郝莱卡转账共计人民币240万元,被告人郝莱卡及其家属在立案前共计返还被害人人民币43万余元,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196万余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郝莱卡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账户查询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莱卡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通话录音;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莱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莱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纪超丽

2019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郝莱卡现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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