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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雨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郝雨,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97********,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街**家属楼**单元**室,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幢**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郝雨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郝雨通过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宁波市东钱湖镇**茗苑**幢**室,窃得人民币1520元。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郝雨通过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宁波市东钱湖镇**茗苑**幢**室,欲行窃时被被害人杨某某杰发现,被反锁在房间内并报警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杰、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雨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被告人郝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行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雨是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郝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云琴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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