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雨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郝雨通过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宁波市东钱湖镇**茗苑**幢**室,窃得人民币1520元。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郝雨通过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宁波市东钱湖镇**茗苑**幢**室,欲行窃时被被害人杨某某杰发现,被反锁在房间内并报警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杰、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雨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被告人郝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行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雨是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郝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戴云琴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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