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郝鹏,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平房**排**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8月10日刑满被释放。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鹏、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二次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郝鹏、张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盗窃一块天梭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25元,被盗手表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郝鹏、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郝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鹏、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鹏、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郝鹏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鹏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1年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田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郝鹏、张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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