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镇江市京口区**名洲**幢**室(户籍在镇江市润州区**山**号)。被告人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郦某某驾驶苏L3****小型轿车,沿本市京口区滨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色丽致酒店附近时,在超速行驶状态下为超车驶入对向车道,后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余某甲发生碰撞,事故致余某甲颅脑及腹部损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郦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鞠某某、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由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调取的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励
2019年10月21日
1.被告人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6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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