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0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郦某某酒后驾驶苏LQ****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丹阳市竹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紫竹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遂带至丹阳市中医院提取其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5.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