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郦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村**号。因本案2019年11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郦某某原系浙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秦某某的司机,在职期间多次受秦**的委托在绍兴市越城区昆仑国际3号楼1楼苏源烟酒店内赊取香烟。2019年11月7、8日,被告人郦某某隐瞒其已离职的情况,仍以秦某某的名义先后两次在该店内赊取香烟,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合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黄金叶大天叶香烟25条、利群香烟5条、和天下香烟10条,后予以销赃,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
2、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郦某某将其微信号的昵称与头像均改成与秦某某的微信一致,利用先前工作之便所获秦某某好友的手机号码,假冒秦某某之名添加微信好友10余人并借款,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2019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郦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与湖山北路交叉口附近一桥洞下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何某某、秦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郦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郦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部分退赃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郦某某(联系方式***********)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4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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