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路宋庄立交桥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事故发生地时,与同向行驶至此贺某某驾驶的鲁******号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贺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检验,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1.±6.9mg/100ml,达到醉酒值。事故发生后,双方均不要求对方赔偿。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贺某某、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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