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郭一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路**段**号**栋**单元,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路**段**号**栋**单元,因犯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6年5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一平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一平伙同他人从四川自贡市驾驶豫SM****越野车到仁怀市寻找盗窃目标,在苍龙街道办事处龙井社区梅家堡附近停好车后,郭一平等人下车步行寻找盗窃对象,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先后开锁进入被害人徐某乙、杨某乙的住宅,盗走现金7000余元。
被告人郭一平于2020年9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轨迹图、情况说明;2.证人徐某甲、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郭一平的供述和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一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一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郭一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一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一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
检察官助理 陈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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