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123号
被告人郭上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于2016年9月1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2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上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郭上仁与吸毒人员余某某经电话联系,在福清市龙田镇**村余某某家中,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余某某。
2019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郭上仁与吸毒人员余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余某某家中欲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余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郭上仁身上扣押10小包共8.86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上仁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称重笔录、称重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上仁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9.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上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上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书杰
2019年9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郭上仁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6份;
3.证人名单1份;
4.卷宗2册共计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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