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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丽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036号

被告人郭丽娟,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新村**号**幢**室。被告人郭丽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丽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3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间,黄某甲(另案处理)在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镇江分公司**期间,注册成立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后变更为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分公司),期间,雇佣张某某(已逮捕)及被告人郭丽娟等人担任丹阳分公司******等职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发放宣传单册、开理财会等方式,推出年化收益为5%-14%不等的易乾月、易乾季、易双季、易满年、易定季、易定顺等理财产品,以转让债权的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变相吸收存款。2014年初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郭丽娟在任职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186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810.12万元,造成947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711.90万元。

被告人郭丽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业绩及工资、提成汇总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宣传单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冷某某、王某某及投资人黄某乙、陈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丽娟及同案犯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5.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丽娟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丽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丽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丽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莉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郭丽娟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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