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郭义斌,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科技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住清徐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义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义斌在驾驶证超分、暂扣期间,于2020年7月11日21 时55分许,醉酒后驾驶晋A****S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徐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兴包装路口南侧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张某某撞倒在地,郭义斌下车看到张某某的情况后,驾车逃离现场,回到**村自己家门口,后又返回事故现场,没有下车,又回到**村自己家。被告人郭义斌告知其母亲及亲戚发生事故的情况,其亲戚郭某某拨打110报警并与郭义斌等人来到事故现场,将张某某拉到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因张某某伤情严重转院至山西大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义斌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48mg/ml。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义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郭义斌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图、现场照、现场勘查笔录;5.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义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义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驾驶证超分、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发生事故后逃逸,又回到现场与他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公安人员来到医院后将其带回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义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晋源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郭义斌现押太原市第二看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五张。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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