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郭少斌,系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予杰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予杰在东莞市**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从2010年开始被安排到东莞市**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上班,负责该公司货物的销售和收取货款。从2018年1月开始,郭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私自收取广州市**有限公司等多家客户的货款共约210多万元占为己有,并将该款项用于赌博挥霍完。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23时许在广东省揭阳市**镇**酒店**沐足店4楼8407房将郭予杰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予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予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予杰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予杰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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