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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予杰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郭予杰,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市**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潮阳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郭少斌,系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予杰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予杰在东莞市**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从2010年开始被安排到东莞市**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上班,负责该公司货物的销售和收取货款。从2018年1月开始,郭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私自收取广州市**有限公司等多家客户的货款共约210多万元占为己有,并将该款项用于赌博挥霍完。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23时许在广东省揭阳市**镇**酒店**沐足店4楼8407房将郭予杰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予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予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予杰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予杰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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