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云飞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2014年3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开化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73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浙H****号小型轿车沿开化县华埠镇双桥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21时18分许,行至开化县华埠镇双桥路金梦幻家具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兵、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卫平

                      检察官助理:姚雅丹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