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郭亚臣,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镇**号。2005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7月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5月1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亚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3月2日,被告人郭亚臣先后两次到赤城镇西美华溪超市,趁人不备扒窃董某某VOVIX20手机、李某某OPPORIIS手机各一部;2020年3月15日开车至龙关好又多超市,趁人不备扒窃马某某OPPORII手机一部。经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部手机价值165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见证人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手机收款收据;
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亚臣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说明;
5、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亚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亚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亚臣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亚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翠云
检察官助理:张 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亚臣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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