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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亮亮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郭亮亮,曾用名郭国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路街道**村**号。2017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11月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4日由的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亮亮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亮亮在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家园小区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宋某甲大众速腾汽车内玉质貔貅吊坠一件(价值30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亮亮在德州市德城区外滩一号小区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贾某某大众途观汽车内现金人民币约200元。

3.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亮亮在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家园与紫御国都小区中间过道,盗窃被害人宋某乙大众朗行汽车内纪念币一套(面值50元),2015年纪念银条五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8元。

4.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亮亮在德州市德城区万达华府小区北门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邢某某大众速腾汽车内LV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甲、贾某某、宋某乙、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亮亮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报告;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亮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郭亮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亮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亮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亮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亮亮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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