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亮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798号

被告人郭亮,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2********,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栋**号,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2008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吸毒被河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8月因吸毒被河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8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郭亮在本市河西区微山路第四医院对面中国农业银行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本市吸毒人员朱某某、耿某某出售疑似毒品一包(重量为0.7059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另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郭亮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包(重量为0.7245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耿某某证言;

3.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现场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5.被告人郭亮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亮贩卖甲基苯丙胺1.43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亮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亮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  怡
代理检察员:刘占勇

2017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亮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贰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