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姑检诉刑诉〔2018〕1034号
被告人郭会林,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105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 (暂住本市虎丘区**一公寓),无业。被告人郭会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疾病监外执行。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会林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郭会林在本市姑苏区**菜场趁被害人尤某不备,扒窃其挂在手上的袋子内的黄色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802元及工商银行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形式):钱包1个、人民币1802元、银行卡;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
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会林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会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会林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垒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会林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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