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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伟丰、郭振兴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郭伟丰,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6********,河北省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桥**公寓**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振兴,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0********,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甲村**街**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晨旭,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7********,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乙村**街**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为获取不法利益,租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室,通过阿里巴巴网站购入散装和成品保健食品以及包装盒、药瓶、标签等,或委托他人进行二次加工,由其包装、命名后对外进行网络销售;或将成品保健食品重新换包装、换名后对外网络销售。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三人在淘宝上经营“国医养生之道”、“健康长寿养生堂”、“体验养生之道”等多家网店,将含有盐酸二甲双胍非法添加物质的多种保健食品“肉桂化塘丸”、“肉桂复合片”“古方化糖茶”、“肉桂化糖方”等向全国发售。经统计核算,截止案发,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销售上述保健品的金额共计1264402元。

2019年10月16日,经购买人津南区居民梅某某报警,民警查获上址,当场将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抓获,并起获在售的“同仁糖方”、“四怀糖脂安”、“古方化塘茶”、“柒味清糖茶”、“化塘方蜜丸”、“肉桂化糖方”等。经检测,现场查获的物品中灌茶古方(棕色粉)、肉桂化糖方胶囊(白+绿色)、化糖方蜜丸、肉桂化糖方胶囊(绿色)、同仁糖方达信胶囊、古方化糖茶内含有盐酸二甲双胍成分;通过网络购入的待加工白色粉末内含有盐酸二甲双胍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以牟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富生

检察官助理:付姚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伟丰、郭振兴、王晨旭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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