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41号
被告人郭伟杰,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里**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3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5年8月31日被开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其患有双下肢脉管炎,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伟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伟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郭伟杰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附近,以人民币29000元的价格向庾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包毒品(经检验,净重99.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时许,被告人郭伟杰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起获上述2包毒品、2台手机,后在其居住的荔湾区**里**号**房起获电子称1台、吸毒工具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杰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伟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伟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伟杰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林楚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伟杰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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