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郭俊堂,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郭俊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9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3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年3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俊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郭俊堂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俊堂,听取了被告人郭俊堂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卢某某、于某某、成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商议运作“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并于2015年11月18日将该项目在互联网上运行。2015年12月2日,卢某某、成某某、王某甲、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后“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以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注册网址为http://o.ggpone.com 的会员网站,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等地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借助http://www.btc100.com网络平台(简称BTC100网站)交易变现。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经查,截至2016年4月底,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GGP网站会员共计10905个账号,其中普卡会员2053个,银卡会员5685个,金卡会员1259个,钻卡会员1908个,总金额共计人民币3.20865亿元。
被告人郭俊堂于2015年底加入 “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 后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宣传该GGP项目,通过发展下线获利。被告人郭俊堂注册持有的主账号为gh1262728,账号名为郭桓麟,系三级董事,该主账号在卢某某lxt002 账号下面,位于整个GGP网络的第四层,下线会员一直延伸至整个网络第三十层。gh1262728 账号及其下面的会员账号总计1945 个,传销金额共计69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孔某某、禹某某、任某某、姜某某、吕某某、孙某某、卢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郭俊堂供述和辩解;
4. 搜查、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俊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堂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俊堂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郭俊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俊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俊堂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郭俊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云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俊堂(联系方式1531873****)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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