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郭骏豪,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2000********,汉族,大学文化,郑州科技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大道**号**小区**团**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郑皓俊,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郭骏豪、郑皓俊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均于2019年7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星,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镇**村**号。被告人丁星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无兵,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单元**。被告人苏无兵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苏无兵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储某某、巢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子常,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
被告人曹长远,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街**号。
被告人蔡子常、曹长远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均于2019年7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骏豪、郑皓俊、丁星、苏无兵、蔡子常、曹长远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武进电信公司机房租用服务器,用于《**》网络游戏的运营。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郭骏豪、郑皓俊、丁星、苏无兵、蔡子常、曹长远,分别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该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 “NCLegend”、“HanBOT”的卡密,均在未获得腾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向他人非法销售,分别共计653次、537次、363次、342次、215次、131次。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销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骏豪、郑皓俊、丁星、苏无兵、蔡子常、曹长远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骏豪、郑皓俊、丁星、苏无兵、蔡子常、曹长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骏豪、郑皓俊、丁星、苏无兵、蔡子常、曹长远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骏豪、郑皓俊、丁星、苏无兵、蔡子常、曹长远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6月1日
附:
1.六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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