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田海,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信凯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同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郭信凯在**APP上创建伙“生日快乐(奖池4000)”群,纠集叶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工作人员,在群内创设赌博规则,多次组织群成员以“红包接龙”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8月1日至8月6日、8月9日至8月15日期间抽头渔利达110740.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信凯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同案人员叶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信凯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提取的被告人郭信凯手机内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信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信凯伙同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信凯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属主犯。被告人郭信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信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附:
1.被告人郭信凯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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