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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健刚、周政文强奸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周政文,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辩护人,阮某某,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健刚,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辩护人,贺某某,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健刚、周政文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周政文与石某某、徐某某、“小伍”(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肖某某在**酒吧喝酒,周政文联系被告人郭健刚给其留床,周政文与石某某、徐某某、“小伍”四人乘坐的士将醉酒的肖某某带到郭健刚位于邵阳市**家属房的租房内,将肖某某放在郭健刚的床上,周政文和石某某购买了避孕套回到郭健刚的租房,将避孕套分发给大家。周政文、郭健刚与石某某、徐某某四人来到肖某某所在房间关上门并关灯,将肖某某的裤子脱掉并按住肖某某手脚,欲强行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肖某某极力反抗,有人喊来在客厅玩耍的“老弟”帮忙按手脚,采取四个人分别按住肖某某的四肢,一人强行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方法,周政文、郭健刚、石某某、徐某某四人轮流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听闻有人报警众人逃离作案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2、证人徐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健刚、周政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健刚、周政文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郭健刚、周政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郭健刚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周政文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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