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郭先吉,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安市******。2020年4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志达,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安市******。2020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先吉、郭志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郭先吉伙同被告人郭志达,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8160元。其中被告人郭先吉参与提取158160元;被告人郭志达参与提取110260元。经核实,上述款项均是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于同年2月19日至2月25日期间在“金沙娱乐城”赌博网站被诈骗的赃款。
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房间内将被告人郭志达抓获。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房将被告人郭先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银行卡等物证;
2.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先吉、郭志达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先吉、郭志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辛霓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先吉、郭志达现均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扣押物品为作案工资,建议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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