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郭光辉,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巷**号。198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光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郭光辉在南昌市孺子路农贸市场22号店内趁被害人官某某不备,盗窃其放置在店内的一个女士包,包内有现金3000元左右、一部华为nova5Pro手机等财物,郭光辉将其中2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将手机丢弃于裘家厂一垃圾桶内。2020年6月23日2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第二十九中学门口附近将郭光辉抓获,查扣尚未使用的赃款1000元并将钱款发还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20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光辉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光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光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3000余元现金及价值人民币201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光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光辉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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