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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党友、李兴波、贺南南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兴波,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郭党友,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4年6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贺南南,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波、郭党友、贺南南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13日报送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兴波、郭党友、贺南南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兴波、郭党友、贺南南运输一批毒品从普洱勐阿到昆明,2020年1月9日16时许,三人驾驶云A****银色长城皮卡车到达玉溪市元江县**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三人驾驶的银色长城皮卡车前后门内查获三人藏匿的毒品可疑物26块。经称量,净重14612.4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13.38%。在该犯罪过程当中,被告人李兴波、郭党友系主犯,被告人贺南南系从犯。被告人李兴波、贺南南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党友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轨迹、人员活动轨迹、通话清单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兴波、郭党友、贺南南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同案犯李兴波、郭党友、贺南南的证言;5.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盘问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取样视频、涉案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李兴波、贺南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郭党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波、郭党友、贺南南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其中,被告人李兴波系主犯,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兴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贺南南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南南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兴波、郭党友、贺南南现羁押在西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17张。

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贺南南等3人运输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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