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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全盗窃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郭全,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号。被告人郭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全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郭全在阜阳市颍泉区富安新村40幢二单元楼下,将忽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郭全驾车行驶至宁老庄镇街上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动车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郭全人口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全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

7.涉案电动车行驶GPS轨迹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崇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全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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