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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兴旺等4人盗窃案)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郭兴旺(绰号大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执行。

被告人关荣双(绰号关双),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老屁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栋**单元7**(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小双,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2019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绥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兴旺、关荣双、刘某甲、张小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张小双、关荣双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E东风风行汽车窜至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义山村崔家屯北侧李某某经营的英城制砖有限公司院内,盗窃二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7500元。

2、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小双、郭兴旺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与测绘路交口原哈尔滨市铁道职业学院院内,前后分两次盗窃二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9000元。

3、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小双、郭兴旺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宾县宾西镇滨州酒厂院内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752元。

4、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小双、郭兴旺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宾县宾西镇恒世达厂院内,在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时,因狗叫,盗窃未遂。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7500元。

5、2018年8月20日至23日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郭兴旺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宾县居仁镇西面老哈同公路南侧张某某家蔬菜基地园内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7664元。

6、2018年8月20至26日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郭兴旺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宾县三宝乡古大桥屯南侧苞米地内,盗窃刘某乙家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7000元。

7、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郭兴旺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宾县宁远镇砖厂内盗窃两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9542元。

8、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郭兴旺、刘某甲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宾县经建乡天龙烘储设备制造厂院内盗窃两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三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9184元。

9、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刘某甲、郭兴旺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工具厂院内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三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8000元。

10、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刘某甲、郭兴旺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904对面的路边(现太古华美施工现场)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三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9200元。

11、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郭兴旺、张小双驾驶一辆东风小霸王双排货车窜至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镇世丹牧业院内盗窃两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1000元。

12、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郭兴旺、张小双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E东风风行汽车窜至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镇哈五公路路边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三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500元。

13、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张小双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E东风风行汽车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特种钢球厂院内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5765元。

14、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张小双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E东风风行汽车窜至五常市牛家镇牛家服务区附近,哈五公路路边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5、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张小双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E东风风行汽车窜至五常市牛家镇牛家经济开发区对面的哈五公路路边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6、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关荣双、张小双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E东风风行汽车窜至五常市红旗满族乡牛头山检测站旁院内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并将盗窃所得销售给一废品收购部,赃款被其二人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8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小双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10次,其中未遂一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40317元。被告人关荣双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12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54155元。被告人郭兴旺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11次,其中未遂一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30842元。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3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36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东风风行汽车一台

2.书证被告人张小双、关荣双、郭兴旺、刘某甲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

3.证人王某某等2人证言;

   4.被害人付某某、张某某等15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小双、关荣双、郭兴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多份;

7.黑龙江省垦区物价局哈尔滨分局价格认证中心、吉林省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等多部门价格认定结论书多份

经侦查,被告人郭兴旺、关荣双、刘某甲分别2019年5月16日、7月1日、8月15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小双2018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双、郭兴旺、关荣双、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多次实施盗窃活动,张小双、郭兴旺、关荣双盗窃数额巨大,刘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小双、郭兴旺、关荣双系主犯,刘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小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郭兴旺、张小双、关荣双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绥北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振良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关荣双、郭兴旺、刘某甲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小双现羁押于呼兰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652 页。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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