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其威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郭其威,男,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其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20日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其威应李某某的邀请,和邹某某一同前往李某某工作的位于英德市英州大道边的某某大排档,为该大排档撑场。郭其威去到时,发现闹事的人已走,便在该大排档帮忙收拾东西后返回家中。约10分钟左右,郭其威再次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说闹事的人返回大排档,遂再次同邹某某前往大排档。去到后,郭其威发现民警已出警处理,大排档老板许某某叫来的刘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郑某某和被害人范某某在现场观望。民警将大排档老板和闹事者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并要求现场人群离开,郭其威便同邹某某一道步行离开,刘某某同范某某等一行5人驾车离开。郭其威行走至金尊沐足店路口对面的英州大道北行线东侧时,被范某某叫住,郭其威呆在原地等待。范某某跑到郭其威面前后,挥拳殴打郭其威,郭其威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范某某数刀予以还击。郭其威捅伤范某某后迅速离开,范某某被同行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范某某符合具有一定刃长的单刃锐器刺破双侧胸腔及左肺致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血迹等物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其威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新龙城大排档视频、指认录像等视听资料;

7、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综合性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其威持匕首捅刺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木勇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郭其威羁押于广东省英德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柒张;

3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