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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其林盗窃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郭其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组**号。1998年5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盗窃罪被乐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解除教;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其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郭其林到乐山市市中区平羌路菜市场寻找盗窃目标,其在凤凰路中段126号10栋小毛蔬菜店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左侧口袋内一个装有300多元人民币的钱包盗走。

2020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郭其林再次到乐山市市中区平羌路菜市场寻找盗窃目标,其在凤凰路中段126号9栋楼下以其携带的蓝色布口袋作遮挡物将自己的手挡住后,把被害人罗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红色OPPO牌A5型号手机盗走,其逃离时被周围群众发现,将其抓获后报警。被盗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其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其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旭红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其林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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