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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加兴抢劫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郭加兴,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加兴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加兴于2020年10月4日20时许,路过大安区**镇**村**组被害人陈某某住宅,翻院墙进入院中。在厨房找到菜刀一把,持菜刀进入陈某某卧室,叫陈某某拿钱出来。陈某某不从,便对其进行殴打,致使陈某某眼眶部淤青、假牙被打脱、右手食指第二指节处划伤。陈某某被迫交出现金400余元,手镯一对。郭加兴劫得钱财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郭加兴于2020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T恤1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7岁)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加兴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加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加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加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加兴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郭加兴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郭加兴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加兴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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